旧源的退运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三十二条及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之相关规定,工业用V类和IV类放射源, 废旧放射源应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、处置的单位,或者交回原生产厂家。

对于德国伯托提供给中国用户的放射源,德国伯托承诺源在退役之后能予以回收,  但要求退役的旧源是密封状态, 运输包装须符合国际货运要求。回收费用将按回收时的标准收取。

在中国用户退运当中,可向伯托中国咨询相关规定和办理程序, 伯托中国会提供帮助和协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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